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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7日上午消息,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。法院判决360赔偿百度经济损失费50万元,网站建设费20万元。对于百度要求360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支持。
法院认为,同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致使纠纷,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百度和360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,是适合的主体。法院宣布,原告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予支持,但对于民事赔偿给予支持。对于判决结果,原告百度到庭的法务部人士表示听清判决,被告360当事人未到庭,律师并未当庭提出上诉,表示回去和当事人汇报和商量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360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,是否造成了不正当竞争。法院认为,互联网经营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,互联网发展依赖自由竞争,但归根结底在自由竞争下实现创新,在法律准许范围内竞争得到维护,但并非毫无规范的竞争,采用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市场会停留在丛林法则的误区,要强调规则的重要性。
自360推出搜索引擎以来,双方纠纷由来已久。百度认为360违反robots协议,随意抓取百度网页内容,同时安插后门泄漏用户隐私数据。而360认为,百度受幕后黑手指使采取抹黑行为,在乌云漏洞平台上发布虚假漏洞公告。双方均互相认为对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,纷纷采取法律途径,提起诉讼。
爬虫技术指的是,搜索引擎按照用户需要,挑选服务页面,按照排序便于用户访问,具体而言,网络用户登陆网页,输入希望搜索的方式,提出搜索要求,将全部含有网络用户希望的内容挑出,按照匹配度高低列出,供其访问。为了避免访问耗费时间,而使用爬虫技术,将网络地址关键字储存在服务器上。搜索引擎在短时间内找出相匹配关键字,提供网路地址。
Robots协议是用来限制搜索引擎爬虫技术抓取的所有内容。法院认为,该协议虽然名为协议,但仅是一种技术规范,准许哪些爬虫机器人访问,但这并非法院所规定的内容。由搜索引擎自行编写,而非网站与搜索引擎达成的协议。无论爬虫是否遵守,都不会引起强制的行为。当上述人形成该行为,已成为共识,它已经成为国内外互联网普遍遵守的协议,引起的纠纷少见,法律对于互联网robots协议形成的自律公约表示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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